56岁的重庆农民工周世国,5月底不幸被查出患有食道癌,由于公司没买社保,10多万元的医疗费让他望而生畏,希望公司支付理应负责的部分医疗费,却被指“敲诈”。
一直以来,单位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员工往往只能自认倒霉,等到出了工伤,患了大病,身体和经济上的痛苦,也都只能自己扛着。乍一看来,不伸张自己的权利,没让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的确是劳动者本人的过失,既然如此,其后果似乎也应该由员工自己来负。
不过,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其实本在《劳动法》中有白纸黑字的明文规定,那么,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单位当然不能毫发无损地置身事外。在一定意义上,这好比个人不买大病保险,往往意味着要独自承担罹患大病的风险,同样的道理当然也适用于不缴纳社保的单位。不缴纳社保的缺省含义,其实是单位甘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成本。既然如此,员工得了重病,没有缴纳社保的单位,就需要自己承担起社保的责任来。从这个角度来看,没有社保的员工要求单位按照社保比例报销医药费,不仅无关“敲诈”,且恰恰是合乎情理的。
事实上,保险设计的初衷原本就是为了建立起风险分担机制。相比独立的个体,抱团更容易取暖,也会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这个最基本的常识,正是保险业务最原始的思想。以个人商业大病保险为例,个人罹患癌症之类的大病,假如完全由个人来承受,因病返贫、不堪重负,恐将在所难免。个人如此,单位亦然。不难设想,尽管单位相比个人可能在财务方面更有保障,但是,假如多个员工罹患大病的医疗费用全要由单位来承担的话,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恐怕也难堪重负。
从中可以看出,社保机制的初衷,其实也是为了分化并减轻单位尤其是个体企业在劳动者医疗负担上的风险。对于单位而言,缴纳社保其实既是社会责任,同样也是为了规避额外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强制那些不缴社保的企业承担起与社保对应的经济责任,让社保真正成为企业看得见的成本,未尝不是促进社保归位的必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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