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的要求。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倍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的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20倍调整为30倍。
缴存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借款申请人,不受余额挂钩倍数的限制,原则上均可贷到30万。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购买手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成。对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成;对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成,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贷款。
三、停止向借款人收取期房阶段性担保费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房阶段性担保费,改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不再向借款人收取。
四、其他事项(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事项参照中心贷款相关管理对顶执行。
(二)上述事项从2015年4月22日起执行,以受理时间为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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