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工社保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涉及本次生育险《办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有:
1、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这类不属于生育津贴范围、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的工资,回归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2、《办法》取消了原有的“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不属于生育保险法定的保障范围。国家和省生育保险“三个目录”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得支付营养、保健等费用,因此予以调整取消。
3、《办法》对于产前检查的规定。老办法规定,产妇在怀孕16周后才能享受第一次产检,而且还有次数限制,只有8次产检、4次B超检查。而按照《办法》,产妇办理生育保险就医凭证的时间将提前到孕12周,这将更有利于孕早期的母婴保健,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干预。
4、《办法》将不对产妇的产检次数进行限制。比如妊娠期糖尿病,半周就要进行一次糖耐测试,生育保险基金给予记账、报销。按照规定,具体的产检次数将由医疗专家根据产科医疗常规和产妇的实际情况确定,这样既可满足“人性化”实际需求,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5、《办法》降低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门槛条件。按照老办法,凡职工累计缴费未满1年、未按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不能零星报销。《办法》则降低了享受待遇的条件:一是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可在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同时,可申领生育津贴。二是对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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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热点问答:
问:10月1日前已经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了一定生育保险待遇,10月1日后分娩的人员如何享受待遇?
广州市人社局:10月1日前已经按原政策享受的待遇不退不补,10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全部按新规定实施。例如,B超等检查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予以报销。相关假期的津贴、工资的发放渠道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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