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们注意啦!如果使用“假身份”入职的员工,在发生工伤时已年满16周岁,则他具备了劳动者的年龄资格条件,即使是他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的,他也是以他的真实身份跟单位之间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 既然有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他在工作中受伤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情形,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如果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的员工,在发生工伤时未满16周岁,则因他不具备劳动者的年龄资格条件,系童工,也就是说,单位属于非法用工,此时应该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处理。 法条链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如果是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1、关于工伤待遇,实际上是有两部分。 一部分是由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酬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六级伤残员工的伤残津贴); 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单位承担以外的,比如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残疾护具费等)。 2、无论是否假冒身份,本该单位承担的部分,单位都应该支付。 3、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会有两种情况: 1)单位如果没有参保的,这部分责任由单位承担。 2)单位以被假冒员工的名义来参保了,即用B的名义给A参保了,这个怎么处理呢? 因为这种情况是假冒身份来参保的,工伤保险基金往往会拒付它本来要承担的这一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那这一块该怎么处理呢?司法实践中这是很有争议的。 第一种意见:单位不承担责任 理由:员工没有提供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导致单位不能以他本人的名义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个过错责任在于员工。所以说造成的员工没有工伤保险记录,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后果,就要由员工自己来承担,单位就不承担这个责任。 上海的法院是有这种判决的,这种判决对弄虚作假比较严厉了。 第二种意见:单位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理由:员工冒用他人的身份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但是,单位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也存在过错。所以说造成的法律后果应该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来承担。 这个比例在实践中分配就是,较小过错是20%-40%责任,较大过错就是60%-80%责任。 如何分配过错大小呢? 实践中大体这样认为,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时候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劳动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应该认识到他自己的行为后果(包括劳动者入职时是未成年人,则其在成年后也有识别能力去改变他入职的身份),这时他使用假身份入职,他自己是有较大过错的,他就应该承担较大责任。单位审查不严,承担较小责任。 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时还是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是比较弱的,所以,未成年人使用假身份入职,他就具有较小的责任。单位对未成年人的入职审查不严,就有较大过错。 第三种意见:单位承担责任 既然我们国家的劳动立法承认并且保护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员工与单位都要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单位就应该承担这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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