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是现代企业重点争夺的资源,人才流动也成为企业间最为普遍的现象之一。然而人才的离开对于一家企业,不光意味着资源的流失,也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流失。因此,企业和员工通过合同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就显得尤为重要,也就是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也就是,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不能是公司内的任意员工,而是掌握或熟知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比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
因此,公司首先要明确自身商业秘密的范围,比如客户资料、核心技术等,以此确定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人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加强公司用工的稳定性,与未掌握公司商业机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试图将其作为限制劳动者再就业的“紧箍咒”,这显然构成“竞业限制”的滥用,应属于无效协议。
广大劳动者如果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要明确自己是否为公司的涉密人员,以免损害自身权益。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没有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