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16元/人.天(成都市标准);
(3)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经办机构同意,交通费据实报销、食宿费每天200元包干使用(成都市标准);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5)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支付;
(6)配置辅助器具: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
(7)生活护理费:1至4级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护理等级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
(8)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不同的伤残等级标准支付。
(9)旧伤复发治疗:治疗工伤的。
(10)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a、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认定为因工死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