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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法律纠纷的常见处理规则!

作者:社保管家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4-13

刊首语

五险一金,

一个频繁出现在生活中的词语,

也是每个人密切关注的问题。

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更是不断,

你知道如何处理这些纠纷吗?


1
一、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客观上无法补办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将赔偿款支付给劳动者;而非补缴社保,将钱交给社保机构。)

2
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后发生欠缴或拒缴的,不属于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后,若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是欠缴还是拒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因用人单位欠缴或拒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列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3
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社保待遇的,与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对这类劳动关系享受终止权,但终止劳动关系时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各地做法不同,目前实务中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的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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