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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变化,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可缴存

作者:社保管家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0-19
重点内容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公积金贷款对象由成都市正常缴存的职工,扩大到成都市的个人自愿缴存者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




9月30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修订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


其中,新修订的《缴存办法》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出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修订的《贷款办法》也相应扩大了贷款对象,规定公积金贷款对象由成都市正常缴存的职工,扩大到成都市的个人自愿缴存者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


同时,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职工缴存余额和时间“双挂钩”。


新修订的《缴存办法》和《贷款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年满18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缴存办法》内容主要包括了简化办理要件和流程、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新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服务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在简化办理要件和流程上,明确了直接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推进“互联网+公积金”服务,明确对外出具的各项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可通过网上办理,经认证的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可缴存


《缴存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在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可在规定范围内自由选择缴存比例,即可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个体工商户不再办理缴存登记,可直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其次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上,《缴存办法》还明确了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缴存办法》增加了有关联名卡的拓展和账户关联等内容。10月8日起,成都公积金中心和建行四川省分行、工行四川省分行、成都银行、兴业银行联合推进自助办理公积金联名卡特色服务,无联名卡缴存职工可直接到以上各银行网点自助终端服务机具上办理。若职工已开设了以上任一银行I类卡结算账户的,可直接与公积金账户进行关联,并作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缴存办法》明确进一步加强缴存单位履行职责;强调成都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将在成都市相关信用平台中警示曝光,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明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取消其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对协助造假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额度与职工缴存余额和时间“双挂钩”


新修订《贷款办法》主要在贷款管理原则、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违规惩戒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贷款额度变化


《贷款办法》新增了“存贷挂钩”的要求,将贷款额度与职工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双挂钩”,每笔贷款申请的最终额度将综合成都市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贷款对象扩大


同时,公积金贷款对象由成都市正常缴存的职工扩大到成都市的个人自愿缴存者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包括在成都市就业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人员、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放宽


放宽了贷款期限。取消了“临近退休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的规定。将贷款期限明确为最长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通过延长贷款期限的到期日,有利于职工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承受能力的贷款期限,合理安排月供支出。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虚假承诺等情形,将被拒绝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


此外,《贷款办法》还对简化贷款合作项目手续、取消贷款保险、优化贷款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原文

办法第九条:在成都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自住住房套数认定规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
办法第十三条: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解读



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及部委关于异地贷款的相关规定,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大为在成都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的职工。


包括在成都市就业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人员、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同时,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增加了“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规定。


同时,授权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自住住房套数的相关规则。


增加了对失信情形不予贷款的规定,强化风险防控,建立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原文

办法第十四条: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缴存时间系数确定的贷款额度,即: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倍数;
(三)不得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四)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前款第(一)、(二)项限额标准由管委会确定。前款第(三)、(四)、(五)项限额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制定。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上述五项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办法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解读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成都市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系数挂钩,更加有效地体现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增强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突出了对长期缴存职工的贷款支持。


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6〕3号)等文件规定,将贷款期限明确为最长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原文

办法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后,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建立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
办法第十九条:已建立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的项目,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对外公布,并受理购房人提出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解读


为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积极性,扩大楼盘项目合作范围,取消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要求,简化了合作项目申请资料、公积金中心调查审核内容等。为更多的楼盘项目支持公积金贷款创造了条件。



原文

办法第四十八条: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


解读


对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对骗贷行为进行惩戒,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 




来源丨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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