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职工门诊可到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购药,非处方药(符合基本医疗用药目录的治疗药品)可直接到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凭本人医疗保险磁卡结算费用,当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一律自付。凡参保职工患有基本医疗保险中特定门诊慢性病、重症疾病的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按《绵社保发[1999]23号》规定执行。
2、参保职工住院。凭市本级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入院证、用人单位证明、本人医疗保险磁卡(三证齐全),由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医保办(也可本人)统一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入院手续(办理住院手续时限从住院当日起1~3天内、节假日可延长到上班的第一天办理)。费用结算一律实行微机结帐,自费和按政策规定自付部分的费用由医院直接收取,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和个人帐户资金冲抵自付部分的费用由医院和市社保中心定期结算。
3、企业、大专院校参保职工患病,该单位内设有定点医院(医务所)的可由本单位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医疗费用按上述第1、2条办理。
4、参保职工患病确需转外地医院,须由市本级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报经市社保中心审核批准,病人方可转院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先由病人垫付,患者出院后凭转院审核批准手续,入,出院证,专用收据,专用附处方,明细记帐清单(计算机打印的费用结算项目清单)等资料,由患者单位社保经办人填写《绵阳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拨付审批表》报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无附处方、无明细项目记帐清单的项目费用不予报销。
5、参保职工因异地安置或因公异地出差患急症住市本级定点医院以外的公立医院的,参保患者或亲属应及时电告单位并报社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时由职工单位出具患者异地住院证明与住院费用资料一同报市社保中心,费用报销按上述第4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