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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 工资里给予补贴

作者:社保管家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4-28

    有一些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在工资里给予部分补贴。

    “到手的现钱越多越好!”有一些劳动者对这种做法也不会反对。

    但这种做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劳动者离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起初想钻法律空子的企业就会面临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尴尬境地。

    江北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企业不服劳动仲裁案件,判决企业必须为离职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并且不支持企业要求离职劳动者退还“养老补贴”的诉讼请求。

    纠纷

    来自辽宁的赵师傅曾在江北一家金属公司当门卫。

    他是2008年10月与那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除了对工资待遇作了明确约定,另经公司提议还约定,双方都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每月支付200元作为“养老补贴”。

    去年4月,他觉得当门卫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0多个小时有些吃不消,向公司提出辞职。他在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求公司支付8小时以外的加班工资,并为他补缴2008年10月至去年6月的社会保险。

    公司没有同意他的要求。他向江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去年9月初,江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裁决书,裁定公司为他补缴社会保险。

    判决

    赵师傅所在公司认为,当初与赵师傅已有约定,每月在工资里支付200元作为“养老补贴”就不缴纳社会保险了,因此现在不应再让公司为他补缴社会保险。如必须补缴的话,赵师傅也应退还公司已支付的“养老补贴”。

    公司向江北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赵师傅退还“养老补贴”共计5800元,还向法院提交有上述约定的劳动合同作证据。但法院注意到,合同里虽有上述约定,但这份合同只有公司盖章,并无赵师傅签名。

    法院指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企业和劳动者不能通过订立合同来免除这一法定义务。

    法院依法判令公司为赵师傅补缴2008年10月至2010年6月的社会保险。法院还认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等证据,不能足以证明每月已向赵师傅支付2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因此对公司要求赵师傅退还“养老补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提醒

    主审此案的汪培伟法官告诉记者,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在中小企业里比较突出。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也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必备条款。”汪法官说,对于社会保险是否缴费以及缴费的金额和比例,企业与劳动者都不能通过自行协商来规避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企业如果与劳动者有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劳动者离开企业时仍然可以要求企业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而企业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将相应的补贴发给劳动者,劳动者的请求往往会得到劳动仲裁、法院判决的支持。这样一来,企业就相当于支付了两笔费用,得不偿失。

    “企业在处理类似问题上应该格外谨慎,要按规定依法为所有劳动者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勿抱着侥幸心理。”王法官提醒。

2011.04.28                    来源: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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