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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改善民生人人都有社保

作者:社保管家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7-25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该法的出台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关注。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姚瑞峰回答了记者的相关问题,解读了新《社会保险法》中的四大亮点。

    全面覆盖,人人都有社保

    姚瑞峰首先介绍,《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概言之,老百姓生老病死的基本权益保障在这部法里得到了明确。

    具体而言,《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在五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同时,新农保制度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合制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总的来说,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均可以参加社会保险,这样,就从制度层面体现出全面覆盖、统筹城乡,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险,这是《社会保险法》的最大亮点。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人性化

    据了解,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社会保险法》中许多规定非常人性化。

    对此,姚瑞峰举了一个例子:以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是不能转换的,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如果回乡从事农业,那么原先在城市参加的社保不能转移到农村。现在《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姚瑞峰告诉记者,《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针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周期长的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早已安排部署,自治区医疗保险局将在成都设立异地就医结算中心,着力解决退休和安置在内地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问题,实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让养老、医疗保险异地“漫游”,不仅给参保者带来方便,也极大地鼓励了养老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可继续缴费

    针对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是否可继续缴费,姚瑞峰回答,新《社会保险法》突破了对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上的固定,这也是新法中的一大亮点,过去的规定必须缴足15年,才能领取退休金,不满15年的,一次性退还个人缴费,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男45岁以上、女35岁以上的人员没有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原来政策也不允许这些人员参保。

    如今,《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也就是可延期退休,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解决了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

    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更加完善

    姚瑞峰最后还介绍了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上的一些改进,他说,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在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待遇方面的改进是非常多的,一是在工伤保险方面,最大亮点在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更加广泛,原来由单位支付的一些项目改由统筹基金支付,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二是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旧条例中的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将“所有职工都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这标志着,只要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工作,不论身份如何,都将平等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是生育保险扩大了享受待遇的范围,男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配偶也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011.07.25              来源: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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