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保局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2011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201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应在2012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足额缴纳201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应在2012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01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