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及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停止享受待遇的人员都有哪些?
答: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2.5.23 来源:成都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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