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成都社保的,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公布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草案共6章38条。
2012.5.30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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