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
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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