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只能追缴2年,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如果允许不受限制的补缴,违背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据介绍,如果对历史欠费按照原有的工资水平进行补缴,只收利息,补缴后就能提高现有的养老待遇,实际上是对现有正常缴费人员不公平。比如,1995年我市的职工平均工资是1023元,当时的缴费比例是21%,企业和员工要交194元。如果当时没有缴费,现在补缴也只是194元加上利息部分,而今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是3894元,194元还不到工资的5%。意味着补缴比正常缴纳的实际负担要低得多,这样就会引导参保人在职时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在若干年退休前才通过补缴来领取或提高养老待遇,对现有的养老保险体系造成冲击,影响巨大。
同时,允许不受限制的补缴,违背了社会保险的风险原则。社会保险是在职缴费来抵御退休后工资收入灭失的风险。如果允许补缴而不是要求实时缴纳,那么就意味着参保人可以在退休前评估选择最有利的方式补缴,这种行为更像是投资行为而不是投保行为,同样是对正常参保人员利益的损害。
201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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