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工资条例》草案修改已经完成,该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工资增长需要集体协商,而条例草案核心内容是突出“调低限高”,即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加机制和垄断企业尤其是高管工资的限制。在限制垄断行业高收入方面,草案要求垄断行业定期公布工资平均水平、涨幅、增长金额等内容。这也就意味着员工的工资增长将越来越有政策保障。其中,最令人们纠结的争议热点是冻结垄断企业工资、实现同工同酬及竞争性行业一线员工工资5年备增等内容。
“什么都涨,唯独工资不见涨。”这是长期以来一些老百姓的议论。的确,就目前国内的工资状况来看,工薪阶层收入与经济增长严重“倒挂”,工薪阶层备感生活成本增加的压力,不仅严重挫伤了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而且有可能影响到实现经济又好有快发展,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根本转变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作为一个庞大的经济发展规划,涉及行政与经济资源的调整,涉及政府的财税政策与补贴政策,涉及产业的调整。仅靠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一纸行政命令,恐怕难有作为。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目前国内劳动者的收入增长与GDP增长幅度、政府税收收入增长、物价增长不成比例,提高劳动者收入的呼声此起彼伏。但我们不应忘记当年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前提,即经济的高速增长,才使不断增长的国民收入成为有源之水,否则所谓国民收入倍增不过是通胀与挤压企业利润的代名词。收入分配改革不仅要让工薪阶层享受到钱包一天天鼓起来的快乐,更要让社会大多数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尤其是在我们这个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的社会,更应把缩小贫富差距和实现共富当成最高目标。
笔者认为,就全面推行收入分配改革而言,依据现有国情,应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尤其是在 CPI高企,物价上涨背景下的“涨工资”,其核心不在于笼统的“工资倍增”,而应该在于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不仅是富人与穷人的收入差距,也有政府财政收入与民众工资收入的差距。也就是说,总量意义上的“倍增”价值,显然不如分配意义上的“减差”价值大。
我们知道,早在20世纪60年代日本就推行了为期10年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从而实现了经济腾飞,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但大多数人只知道日本是高收入、高消费的国度,并不了解日本推行该计划的前提和着眼点是什么。当时,日本明确指出“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必须致力于纠正农业与非农业之间、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地区相互之间以及收入阶层之间收入上的差距。正是坚持这个主旨,形成了日本社会有将近1亿人口的“中产阶层”,最终实现了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曾是日本经济突破瓶颈的制胜法宝,被视为日本经济起飞的基础和转折点。“国民收入倍增计划”通常出现在特定的经济阶段,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品过剩与通胀压力共存,政府需要提振内需;从外向型经济向内向型经济过渡;政府财政收入远远大于国民收入增幅,导致储蓄、投资大过消费,造成经济不平衡。当时,日本政府除了收入计划,还有经济发展计划,即国民生产年增长率平均7.2%%;到1970年度国民生产总值增加1倍以上,最终达到26兆日元目标,目的是达到“经济高速增长、提高生活水平、完全就业”。
笔者认为,面对我国居高不下的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的需求不是“因”而是“果”,是物价的大幅上涨,让工资购买力大幅贬值。因此,在持续通胀压力面前,增加工资成为屡被提及让民众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做法。这些做法具有直观性特征,如果操作得当、程序设计完善,公众能即时性地、看得见摸得着地分享到实惠。但增加工资势必涉及复杂冗繁的计算问题。譬如“工资倍增计划”便需要详尽科学地考虑到CPI、GDP等数据,还要兼顾到经济发展阶段、群体间均衡与差异等问题。
事实上,在我们的视野中,除了GDP、工资、物价之外,还应该注意到利润和税收。当GDP大幅度增长的时候,民众获得的工资比重并未增长,就意味着经济发展的成果,实际上由企业利润和国家税收分享了。
我以为,现在要想提高工资水平而不提升物价水平,完全可以从降低利润和税收的思路上实现。在原材料普遍上涨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空间已经相当有限,所以就不必再考虑降低利润了。也只有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工资增长计划,才会被企业主心甘情愿地接受。靠减免税收的办法,完全可以实现涨工资而不连累物价的目标。在国内税收增幅明显,财政超收已成常态的局面下,以减税来支持工资增长并最终增进民众福祉,理应是一个相当现实的选择。
如果说,收入分配改革是抑制通胀的“治标”做法,那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提出以及积极的财税政策调整,则有更多“治本” 之策的意义。因为,也许适时、积极的财税政策调整,不如派发红包和增加工资那般直观性地让特定群体受益,但作为一项解决问题更根本的诉求之道,积极的财税政策调整,能在更深层次上解决通胀问题,让更多民众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当然,通胀压力下“工资倍增计划”的实施和积极财税政策的调整,若能辅以加大教育、住房、医疗、卫生等方面公共投入为保障,辅以增加社会保障财政支出为呼应,辅以福利保障制度逐步健全为配合,必能在更大范围内惠及民生。也就是说,如果积极的财税政策调整,能与类似“工资倍增计划”这样的做法同步进行,政府能通过“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调控手段还利于民,让民众得到实惠,最好不过。
2010.09.09 来源: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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