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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文某于2013年1月入职某加工厂,加工厂未依法缴纳社保。2013年8月,文某在工作室受伤,后鉴定为十级工伤。
2014年1月,文某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加工厂按照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本案最终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因加工厂未依法缴纳社保应该赔偿劳动者工伤损失没有争议。但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就文某工资数额产生较大争议。
加工厂提供了文某2013年的工资表,拟证实文某受伤前七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00元/月;文某主张其工资收入实际为4500元/月。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加工厂提供了由文某签名的工资表拟证明工资为1500元/月。文某为证实其工资数额,提交了本人及同事余某、何某的银行工资转账明细;证人余某、何某、文某清、陈某四位证人的陈述,证明每月工资由两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由加工厂财务人员洪某转账支付,自2013年10月起工资分别转入农行、农商银行卡上。
法院经调查查明,文某与余某、何某的银行转账明细中工资发放时间一致。加工厂虽否认洪某系其员工的身份,但根据文某清、陈某出庭作证证言,结合加工厂为洪某缴纳社保的事实,可以确定洪某为加工厂员工。
上述证据和证人证言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文某每月工资由两部分组成,其每月工资超过4500元。故,一审法院认定文某月工资收入标准45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工资拆分发放问题,有劳动者主动要求拆分工资的(为了避个税);也有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通过多种途径将工资拆分发放的,采用现金或自然人个人账户/境外账户发放,甚至用发票报销工资。
工资拆分发放,劳动者在主张各项赔偿时涉及工资基数的,因工资通过现金或其他不规律途径发放,难以举证其工资总额,最终裁决机构可能仅能以账面上发放的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同时可能因未依法缴纳个税而承担补缴及滞纳金的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因缴纳社保、代扣个税未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可能产生补缴、滞纳金、行政处罚等;且工资拆分发放在计算相应赔偿时双方极易产生争议,用人单位疲于应诉,不利于长期稳定的发展。
这种做法实际存在着多重法律风险,而且对员工来说,其承担的法律风险实际比用人单位更严重。无论是老员工还是初来乍到的新人,都应学会在职场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 师 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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