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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法为民生上“保险”

作者:社保管家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13

    2010年10月28日,备受国人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终于破茧而出,并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专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已跃然纸上。

    社会保险将实现全国“漫游”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为形成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提供了法律支持。

  针对异地居住的职工就医难等现实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些问题有望在相关部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建立异地协作机制和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后得以根本解决,届时,社会保险将实现跨区对接,全国“漫游”。

  工伤保险基金破解诸多难题工伤保险基金是在遵循“统筹共济”和“大数法则”的原则基础上,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九项费用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规定追偿。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有分析人士指出,工伤保险基金的垫付追偿制度很值得肯定,在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失业将落入安全网《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就由用人单位和其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有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该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老有所养得到保障为了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体现社会公平,新法纳入了“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分析人士指出,原来的养老保险政策不允许一些大龄人员(如男45岁以上、女35岁以上)在没有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参保,新法的相关规定解决了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障问题。

    针对物价上涨等情况的影响,新法弹性地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水平。

    多维参保有法可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是我国城乡全体居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同时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外,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社保保费考验中小企业《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在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未补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情形下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违反《社会保险法》、进而构成犯罪的,依法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如果在社保费缴纳上没有强制手段,社保这一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此前对媒体表示。有分析人士指出,《社会保险法》用国家法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这对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是个制度考验,游离于法律制度之外生存已经很不现实。

2010.12.1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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