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并缴纳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足额缴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社会保险费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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