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犬伤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335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确保犬伤患者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进一步消除狂犬病危害,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及犬伤患者就医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犬伤患者治疗犬伤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犬伤患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犬伤处置资格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疾病防疫机构(以下简称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发生伤口处置、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每人份不超过2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在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二、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参保人员在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在按照规定接种程序完成全程人用狂犬疫苗接种之后,再向经治犬伤处置医疗机构申请结算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申请结算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卡以及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或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证明;领取费用时应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犬伤处置费用结算表》(附件1,以下简称《犬伤处置费用结算表》)上签字确认。
(二)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疫苗接种完成情况和提供的申请材料,认真核实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资格条件,并向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垫付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犬伤处置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垫付门诊医疗费用后,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犬伤处置费用报销审核登记月报表》(附件2)并提供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犬伤处置费用结算表》,报所在地区(市)县卫生部门初审签章后,按月向所在地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费用。
三、门诊就医及监督管理
(一)参保人员应当在同一犬伤处置医疗机构接受伤口处置、注射人用狂犬疫苗等门诊治疗和结算门诊医疗费用。
(二)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参保人员就医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管理,要做好对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基础信息的登记,妥善保存就医结算资料、缴费收据、疫苗接种单以及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凭证等有关原始材料,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犬伤处置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本通知规定,认真核实犬伤患者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资格条件,并垫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从正规渠道购进疫苗,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标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犬伤处置和狂犬疫苗流通、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五)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不予支付的情形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超出本通知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的;
(二)在犬伤治疗过程中未注射人用狂犬疫苗的;
(三)在本市犬伤处置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四)未在同一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就医的。
五、其他
(一)参保人员在犬伤处置医疗机构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犬伤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范畴。
(二)参保人员符合住院治疗条件的,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局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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