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成社办〔2011〕60号
各区(市)县社保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16号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26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90号)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招用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二、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参保登记手续,单位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外国人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台港澳人员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
三、市和各区(市)县社保局(处)应在二版系统的“单位参保征集”中的“个人新参保”(外国人、港澳台及宗教人员)模块中办理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的参保手续,并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码规则》(附件1)、《港澳台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编码规则》(附件2),为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姓名”为护照或通行证上的英文姓名或中文汉字姓名;缴费“人员类别”按“城镇职工”一类人员确定;缴费“人员身份”选择“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
四、我国已分别与德国和韩国签订了社会保险双边协议。根据协议,德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出具协议规定的《证明》,可以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韩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出具协议规定的《证明》,可以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其他险种都应当参加。未出具证明的德国和韩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应当参加各项保险。
五、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11.11.17 来源: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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