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劳务派遣者的合法权益,日前,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分别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备用金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义务、劳动争议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标志着吉林省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监管制度。《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公告制度,劳务派遣单位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为其颁发《劳务派遣单位备案登记证》,并向社会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为避免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同工不同酬、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办法》对使用劳动派遣用工的工作岗位进行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同时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前,应当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其用工岗位,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视为其直接用工,应当及时与其补签劳动合同。
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商业银行,用于因劳务派遣单位责任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等,实行专款专用。
2011.12.19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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