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三、申请时主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四、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五、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六、能提供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2.5.24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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