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4月15日正式发布,并于今日(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比原有政策,新实施的《办法》新增了两种提取情形:一是“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二是“租房无备案提取”。同时,取消了两种提取情形:一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二是“农村户籍离职未再就业”。
此外,《办法》还对一系列提取业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优化。
一、新增了这些提取情形
《办法》新增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申请条件:
1.职工出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2.职工及其配偶申请业务当年未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申请时间:
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
不超过加装电梯实际出资金额且不超过业务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余额之和。
提取材料:
1.提取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所列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4.电梯竣工验收报告;
5.加装电梯费用每户分摊费用决议;
6.电梯使用登记证;
7.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此外,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且租房自住,未办理租房备案登记的,仍可按照规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取消了这些提取情形
1.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农村户籍职工离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取消了这些提取业务办理资料
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房屋抵押合同;
办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建造、翻建批准文件;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宽了这些提取业务申请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业务,业务办理时职工及其配偶无需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地证明。
将购买异地住房、再交易住房等部分提取业务申请时间统一调整为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或取得相关证明材料5年内申请。具体规定为:
(1)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3)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4)购买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购房款或收据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审批文件起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期间职工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5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五、增加了违规提取行为管理规定
《办法》明确以下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1.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2.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3.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5.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6.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7.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8.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9.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10.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