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一、职工身份证原件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储蓄账户。
二、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见附件)。
三、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四、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备案凭证。
五、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第三、四、五项材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定,职工无需提供)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可申请提取2次。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由单位代办。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承租商品住房的:
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2、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
3、不超过提取限额
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累积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积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积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本通知2016年6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
单 身 声 明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因本人以租房名义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特此声明:
一、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二、本人目前单身,无配偶(包括未婚/离异未再婚/丧偶)。
三、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无误,如因本人隐瞒真实婚姻状况,本人同意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退还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接受相关处理。
声明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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