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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社保管家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5-18

 

 

业务申请条件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业务办理材料


一、职工身份证原件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储蓄账户。

二、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见附件)。

三、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四、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备案凭证。

五、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第三、四、五项材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定,职工无需提供)


业务申请次数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可申请提取2次。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由单位代办。


提取金额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承租商品住房的:

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2、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

3、不超过提取限额


提取限额


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累积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积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积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本通知2016年6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


单 身 声 明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因本人以租房名义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特此声明:

一、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二、本人目前单身,无配偶(包括未婚/离异未再婚/丧偶)。

三、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无误,如因本人隐瞒真实婚姻状况,本人同意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退还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接受相关处理。


    声明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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