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为了多拿300元工资,让公司不用买成都社保,不料合同签完没多久,在一次建设施工过程中,从6楼摔下造成5级伤残。
“我是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的,今年年初,我在工作中不小心从6楼摔下。”李先生说,他受伤很严重,在医院住院一个月才有所好转。伤愈后,李先生去做了工伤鉴定,鉴定结果为5级伤残。“我跟单位说要退出工作岗位,单位同意了。”但当李先生和公司协商赔偿事项时,谈出来的结果却让李先生大为光火。“单位只同意付我工资和生活补助,但是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社会保险待遇,他们却一概不肯付。”李先生说,“公司给的理由是当初我和他们签合同时,已经约定只要公司每月多付我300多元工资,他们就不再负责我的社会保险了。”李先生现在很懊悔自己为了那每月300多元的工资,却放弃了自己该有的权利。
“我和单位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现在发生了工伤,还能让企业承担责任吗?”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李先生与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购买社会保险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但是,本案中对社会保险问题是李先生与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且均是在明知不参加社会保险下可能会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的情况下进行约定的,所以双方对这一条款的无效均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中,应当适当地减少公司的支付金额,李先生也应承担一部分因工伤造成的不利后果。
2012.6.8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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