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5日,肖伟开始在川悦集体工程部上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肖伟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川悦集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欠发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12年11月1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载明开庭时肖伟无故未到庭,视为其撤回仲裁申请。
肖伟于2012年11月8日再次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成劳仲委不字(2012)第0151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肖伟所申请事项“之前提起过仲裁,未准时到庭”。
本案因川悦集团不服裁决及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院。
川悦集团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中肖伟在2012年11月1日仲裁开庭时无故不到庭,仲裁委按其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肖伟再次提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肖伟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该案不应受理。
关于原审法院受理肖伟的起诉是否属程序违法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肖伟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该仲裁会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此应视为肖伟的起诉已经过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于肖伟的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原审法院受理肖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川悦集体关于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劳动者是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