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发放的时间,各家公司都有不同。这个不违背劳动法规要求,只要按时发放就可以,比如每月15号发放上月工资。
次月发工资也是有一定原因的:1、人事部门有足够的时间计算出勤与加班时数及各项津贴以制作工资表。2、可以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想离职人员的心理,间接控制离职率;3、有利于公司的资金周转等。
如果员工离职,工资问题该如何处理呢?举个栗子:公司每月15号发放员工上月工资。那么,离职员工的工资,比如:这个月25号离职的,公司也是按照发放工资的惯例,在下个月15号,跟其他员工一起,一并发放离职员工这25天的工资,公司这样的操作是否合适?
这样的操作是违法的,但是,公司没有太大的法律风险,顶多就是劳动监察要求单位限期改正。关于离职员工的工资发放时间,在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规定里有规定,比如:深圳的规定是离职之日起三日内,广东、北京、天津、四川的规定是离职当日,江苏的规定是离职之日起两日内,浙江的规定是离职之日起五日内,上海的规定是办妥离职手续时...
最后,小编整理了全国部分城市离职员工的工资发放时间,快收藏哦!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一次性付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一次性付清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一次性付清,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9月29日修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一个月支付周期的3日内支付,其他的按照约定支付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12月1日修正】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一次性付清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1日修正】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5日内一次性结清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一次性支付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一次性付清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7年9月25日印发】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的,工资计算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