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快到晒年终奖的时候了!
新税法生效在即,大家都关心对今年的年终奖会产生什么影响?要不要提前发放?我们先从年终奖扣税计算开始来讲解一下。
年终奖需要交多少税,这需要根据年终奖的多少,还有我们的工资进行计算,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是大家需要注意的哦!
年终奖扣税计算公式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给大家说明:
案例一:甲2018年的月基本工资5000元,年终奖发了3万元。在年终奖交税方面,先以3万元除以12,商数为2500元,再将商数与附表比对,对应级数为1,该级数税率为3%。由此,根据公式,3万元年终奖需交纳的个税为:30000×3%=900元。
案例二:乙2018年的月基本工资2000元(低于5000元),年终奖也发了3万元。由于其月工资低于5000元,在年终奖交税方面有一定的抵扣。具体是用[30000-(5000-2000)]÷12,而不是直接30000÷12,获得商数2250元,再将商数与附表比对,对应级数为1,该级数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由此根据公式,3万元年终奖需交纳的个税为:27000×3%=810元,比案例一个税少交90元。
附表:
特殊情况:
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注意
1、一个员工2018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8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次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公司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4、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新个税法出台后,有一些大V和公众号建议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年终奖,理由是可以享受年终奖的计税政策。
注意:这个时间段发放仅限于2018年度还未享受过年终奖计税标准的企业,可以按照年终奖除以12后的商来确定适用税率(降低了计税税率)。明年1月1日发放,就只能按2019年的个数新政,纳入个人的年度综合所得计算个税,一方面纳税人的个税比较高,另一方面,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基数也就相应的上涨了。
作为HR和财务人员,不光要考虑个税问题,还要考虑社保缴纳问题,年终奖提前到2018年发放,看似降低了税费,实质上2018年工资总额增加,会提高下一年社保缴纳基数,结合明年的社保入税,对企业来说,负担会更大。提醒一下各位,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综合考虑,不然顾此失彼。
所谓年终奖盲区,指的是某些年终奖临界点,可能因为多拿一块钱,而最后多缴几千块的税,比如36001比36000元要多纳税2310.10元;144001元比144000元要多纳税13200.2元;300001元比300000元要多纳税13750.25元;420001元比420000元要多纳税19250.3元;660001元比660000元要多纳税30250.35元;960001元比960000元要多纳税88000.45元。
所以说,年终奖虽是越多越好,但是有些“一块钱”拿了不如不要。
年终奖盲区具体区间即临界值,参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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