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12月,又到年终奖高发的季节,加之今年是实行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第一年,最近大家关于年终奖的问题渐渐多了起来。老徐这里就几个关键问题做个解答,并就年终奖相关的重要事项给大家提个醒。
第一个问题是假设我们在2019年发放年终奖的时候,没有在并入综合所得还是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中进行正确选择,导致多交了税,那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们可以反悔吗?可以退税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总局发布的最新个税问答中,对这个问题的回复。
问:纳税人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已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汇算清缴能否再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计税?
安徽税务解答: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计算税款时,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对照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收入全额,乘以查找的适用税率,减去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税额。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看明白了么?答案显然是可以。
等等,问题没那么简单,这里只是说个人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但没有说如果已并入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改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乖乖,话只说一半,那到底是行还是不行?这不是急死人嘛。
从老徐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反向的反悔(即从综合所得到一次性奖金政策)应该是不行的。总结如下:
已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 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
已并入综合所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汇算清缴时)
如果年终奖已缴税款存在不能通过汇算清缴调整的情形,那么大家应该慎重选择。具体应该怎么办呢?根据现行政策,老徐建议如下:
1、如果年内发奖金的时候可以确定个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低于12万,那就不要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直接并入综合所得。如果多交了税,按照最新的汇算清缴政策,年收入12万以下可以退税。当然,12万以下直接并入综合所得的另一个好处是,也可能存在既不用退税,也不用做汇算清缴的情形。
2、如果确定年收入高于12万,建议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发放,如果多交了税,参照上面税务总局发布的问答,在汇算清缴时做退税处理。谁来做退税?当然是个人,汇算清缴是个人的义务。
3、如果不确定年收入是多少呢?参照以上第2条处理。
第二个问题是,一个企业,是否可以部分员工按一个方式发放,比如说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其他员工按另一个方式,比如并入综合所得?
当然可以,HR或财务不嫌烦的话,每个员工用个性化的方式都可以。因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看懂了?针对的是每一个纳税人,而不是每一家企业。所以一家企业内的每个纳税人用不同的方式,都是可以的。当然,前提是企业的经办人员愿意的情况下。不愿意怎么办?参照老徐上面的3条建议,简单化处理也是可以滴。而且可以顺利的把工作分摊给每个纳税人自己处理,嘿嘿,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