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被《劳动合同法》认可,但从总的原则上来讲,还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譬如对劳务派遣企业设立高门坎,对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时限、岗位、工种等都有苛刻的界定,目的就在于,让用工单位尽可能少使用或不使用派遣工,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捍卫我国劳动合同制主体用工制度。就整体来讲,劳动派遣只能对主体用工制度的一种“拾遗补缺”不得已而为”既不宜无原则地提倡,更要严防违规滥用。
但是现实的情况却与《劳动合同法》初衷大相迳庭了因为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或曰“员工租赁”形式,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协议关系,与派遣工是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工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待遇均由派遣公司承担,与用工单位概无关系。说白了派遣工是派遣公司的员工,用工单位从派遣公司临时租来的劳工,仅此而已。所以,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规避用人的社会责任义务,降低用人本钱,纷纷非法强行解聘正式员工,然后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单位来,其身份性质一夜之间就由正式员工转换成了劳务派遣工。人还是原先的那个人,岗位还是原先的那个岗位,然而却换了人家”薪酬、社保、福利、奖金全都大大缩水。
眼下的劳务派遣工相当一部分是由原来的正式工转换而成的再就是新增加的用工基本上都是劳务派遣工。据日前《工人日报》报道,现在全国劳务派遣工总数约为2700万人(笔者注:这个数字太保守,某省劳动部门官员估计至少在3500万人以上)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岗位都是临时性岗位,有些甚至超越10年。浙江金华市总工会调研结果显示:该市邮政、电信、电力、银行等部门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普遍逾越所谓正式工数量,基本上在60%以上。金华市的情况带有相当的普遍性,不少地方的邮政、电信、电力、银行、石油等垄断行业几乎都这么倒腾的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工种、同样的效率,使用派遣工比使用正式工,既成本低,又不烦神,稍不满意随时随地可以“扫地出门”谁个不趋之若鹜?只是亵渎了国家的法律,异化了劳务派遣成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产床”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且,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凡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必需使用本企业正式员工。2007年12月26日人民网)为什么要如此严格限制企业使用派遣工,目的就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劳动合同制用工主体制度。据此检查对照,上述种种所谓的劳务派遣怪象,无不是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的
为什么不规范的和非法的劳务派遣现象会如此蔓延泛滥,甚至几成一些垄断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潜规则”撇开企业逐利冲动的本性和行为不谈,关键在于劳动执法监督缺位。哪些岗位可否使用派遣工,法律都规定得清清楚楚,为什么一些地方还能够大肆违规滥用,显然是劳动执法部门熟视无睹,不闻不闻,放任自流的结果。既然监管缺位,派遣方和用工方的暴利双赢的罂粟之花”岂能不如火如荼?
还有一种更为恶劣的情况,有的地方劳动人事部门“监守自盗”直接经办劳务派遣公司,经营劳工“租赁”大肆非法牟利(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一些地方的劳动人事部门与企业串通一气,联袂对抗法律规定,恶意经营劳务派遣活动,双双赚得盆满钵满,只是害苦了广大劳动者!既然是监守自盗”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也就一概免谈了非法的劳务派遣活动不大行其道才怪呢!
对于当下非法劳务派遣活动泛滥成灾的状况,有关方面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了需要来一场彻底清理整顿的专项行动,切实规范劳务派遣活动,否则,国劳动合同制主体劳动用工制度势必要被其冲得七零八落。
201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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