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你好,我单位在去年年底招工,招了一部分工程技术人员,与个人签订劳务用工协议,这部分技术人员在当地按规定标准的社保交纳养老及医疗保险,一般是让这些人员一个季度将以个人名义在当地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的单据拿回我单位并给予报销。想问一下,1.我单位支付的个人交纳的社保及医保报销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如果允许扣除的话,此项是应列入基本社会保险费中扣除,还是应列入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中扣除?3.企业为此部分员工报销的异地缴存的社会保险费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提供哪些凭据?
答复: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该企业与所招用人员未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只签订了用工协议,对这些人员发放报酬,同时报销这些人员在外地缴纳的纳入统筹部分的社会保险。根据税法规定,因未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这些招用人员不属于你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发放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报酬属于劳务费用,应凭能够证明相关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包括劳务合同和劳务费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单位为这些人员报销的以个人名义在当地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企业与用工人员签订的是劳务用工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因此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企业为此部分员工报销的在异地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应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在异地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的单据原件。
2011.04.12 来源:财考网
没有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