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3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记者13日就此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记者:《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意义?
负责人: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总量呈居高态势。企业是争议产生的源头,也是处理矛盾的主体,争议在企业内部解决,成本最小,效果最好。《规定》的出台,将使企业自主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有章可循。通过引导、规范协商以及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能,搭建劳资双方沟通平台。让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话有地方说、事有地方办;让企业更有机会了解劳动者的利益诉求,通过良性互动,实现劳资两利。通过“三方”机制和仲裁委员会加强指导,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真正意识到规范用工、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积极预防化解劳动争议,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兴则经济兴,职工稳则社会稳。通过加强预防调解,减少大幅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关系的冲击和震荡,促进就业稳定,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驾护航。
记者:《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负责人:《规定》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规定》明确,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其中,合法是劳动争议调解必须坚持的法定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规定》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明确要求。二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规定》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四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五是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
记者: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有哪些提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社会公信力的政策措施?
负责人:一是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上坚持对等原则。《规定》明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二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重在履行预防职责。三是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记者:目前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都有哪些新经验?
负责人:近年来,一些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积极探索,先试先行,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建立健全调解组织。首钢总公司2003年底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通过“一消气、二倾听、三疏导、四调查、五协调”等有效预防工作方法,将争议化解在基层,与当地仲裁机构有效衔接,近年来该公司在当地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已逐年下降。二是建立预防在先的机制。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积极推行预防劳动争议联席会议制度,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深圳市宝安区在非国有企业建立了“1+3劳资恳谈协商机制”,围绕“劳资一心,互爱共赢”的目标,从企业经营者到中层管理人员,再到基层员工都参与对话,经营者意图可以传递到基层员工,基层员工呼声可以直接反映给经营者,企业管理由单向变为互动,企业决策由单决变为共决,有效预防了争议。三是完善调解制度。四是落实保障措施。
记者:下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工作打算?
负责人:贯彻《规定》,重在落实。一是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积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制定专项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起,作为构建和谐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重点做好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我部拟与全国工商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共同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三是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四是加强培训工作。针对企业经营者、工会工作者、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五是加大宣传力度。
2011.12.15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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