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2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成都市二〇一二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2012年度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960元,我市其他区(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05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2012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284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能满足单位引进人才、招商引资需求的,相关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缴存基数控制在 22139元以内。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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