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是某个体企业的职工,他在这个企业已从业8年,企业一直没有给他缴纳住房公积金。前不久钱某病逝,为给将来成家的儿子购房,钱某的妻子申请给钱某设立公积金账户不果,向钱某所在单位提出追偿未缴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历经协商、调解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钱妻欲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钱某死亡,钱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钱妻申请给钱某设立公积金账户不能得到支持。
但另外根据该条例,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益。住房公积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财产性等特点。
职工死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与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一样,可以作为职工的个人财产,由家属继承。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死后,家属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
2012.5.8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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