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提取证明材料1.承租商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身份证明材料1.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供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交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职工已婚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 3.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4.仅限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1.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承租商品住房的,不超过租房提取限额(一年最高15000元)。职工房租支出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X申请时已承租时间。备案信息中承租人为1人以上的,平均计算房租支出。 2.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3.职工承租多套住房的,一次只能为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4.职工或其配偶在房管部门存在多套租房备案信息的,一次只能就1套房屋提取租赁提取申请。
公积金提取时间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办理2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