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姚小华在建辉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5月至10月的工资表员工签名一栏均有姚小华的签名,其中5月、7月的工资表下方备注有“工资暂不发放”字样。工资表载明姚小华2011年5、7月应发工资分别为6500元、6960元。
姚小华于2012年7月27日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裁决补发5-10月的工资90938元。建辉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工资已经全额发放,请求驳回其仲裁。
因姚小华不服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本案最终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辉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姚小华补发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的工资的问题。虽然2011年5月、7月的员工工资表上载明姚小华的工资“暂不发放”,但并不代表其工资不再发放。同时建辉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的员工工资表上姚小华一栏均有“姚小华”的签名,且姚小华并未对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姚小华该时间段的工资已于事后补发,并由姚小华本人签字确认。原审法院认定建辉工程有限公司不向姚小华支付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的工资,并无不当。姚小华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在证据本身存在矛盾的时候,法院会对证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如劳动者本人确实未领取当月工资,无需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或即使对工资金额进行核对,也应备注“数额正确,暂未领取”。工资表上“暂不发放”并不表示一直没有发放,员工在工资表签名一栏签名即表示其领取到了该月工资更符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