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8日12时左右,刘辉在公司车间门前因工作分配问题与同事胡一刀发生口角,一言不合双方撸起袖子就干,厮打中刘辉被掰伤右手中指,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骨折。社保部门认为刘辉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书。公司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伤害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刘辉受伤的真正原因是与同事发生口角互相之间斗殴,其打架行为既不是工作,也不是工作应当或可能发生的后果。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情形,不应被认定为工伤。社保部门辩称,证据足以证明刘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该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刘辉与同事发生争吵打架的起因虽然是为了工作的事,但是此事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来解决,不至于发生相互厮打,双方发生厮打不是履行职责之需或者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因此,刘辉受伤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应理解为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包括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任何暴力伤害,都可能和员工的工作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毕竟都和“工作”沾得上一点边,如果都认定为工伤,这样会无限扩大工伤的认定范围,显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
具体到本案,刘辉被同事掰伤,虽然跟工作有一定关联,但致伤的直接原因是双方争吵、互殴,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为不属工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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