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维持原来薪资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被劳动者拒绝,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何仲裁委和法院均予以支持?
(一)基本案情
今天又是周三啦!!!
根据企业常遇到的法务问题
直接以案说法
是不是很直白客观勒
最近一期的案情如下↓↓↓
杨某于2011年8月29日进入成都某食品公司工作,岗位为机械操作员,平均工资为2600元/月。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按原工资续订劳动合同被拒,杨某未再到公司工作。
2016年1月,杨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杨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系客观事实。但对于双方未续订的原因,杨某主张系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增加了搬运工、上料工等劳动,工作量大幅增加,所以不愿意续签;公司主张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是工资标准没有降低,属于法律规定的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系杨某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虽然维持了杨某工资,但是大幅增加工作量的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三)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做了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 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其他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件”并非以工资为唯一依据,在大复增加劳动者工作量的情况下,即使工资标准不变,也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希望公司hr以及上层处理情况时避免这种情况哟!
延伸阅读:劳动者未申请续签合同,可否要求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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