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经营权,因经营需要可以对员工进行合理调岗。本案中的调岗并未降低员工薪资,也无恶意降职等情形,为何法院仍支持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要求?
今天又是周四啦!
根据企业常遇到的法务问题
直接以真实案例进行说明
最近一期的案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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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章嘉荣于2014年进入南盘江电子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章嘉荣从事清洁工作。
2015年该厂 单方面 将章嘉荣调至车间做数控车工,章嘉荣因年龄及文化程度等原因不同意调动,也未再回工厂上班。
章嘉荣以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主张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章嘉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章嘉荣自入职以来一直从事清洁工作,现该厂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双方对调岗并未协商一致且两个工作岗位的内容、性质、工作要求均发生重大变化。
该岗位的调整实际上改变了双方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章嘉荣的主张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故判决南盘江电子厂向章嘉荣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三)典型意义
企业对劳动者岗位的调整往往会引起劳动者职务、劳动报酬和工作地点相应变动的连锁反应,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会直接影响到被调岗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调岗应具备合理性,宗旨是在于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调岗对不服从管理或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劳动者进行羞辱、处罚,或者以此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逃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责任,达到变相裁员的目的。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将清洁工调整至完全无法胜任的数控车工,调岗缺乏合理性,有变相裁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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