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劳动者收到 调 岗 通知后,不到新岗位报到上班。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直接辞退劳动者,解除行为是否属于违法?
今天又是周三啦!
每周我们都会根据企业常遇到的法务问题
用一个真实案例来讲解
最近一期的案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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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程某于2011年入职某造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管理员”。2016年4月6日某造船公司发出内部调动通知单,将程某由“总装部”调整至“预装部”,岗位仍为“管理员”,程某自收到通知后一直未去预装部报到。
2016年5月3日,某造船公司作出《关于对程某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以“脱岗时间达20.5天”为由,解除了与程某的劳动合同。
程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造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工种)为“管理员”,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本市。而某造船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发出的内部调动通知单显示,程某由“总装部”调整至“预装部”,岗位仍“管理员”,且庭审中双方确认工作地点仍在船厂内,某造船公司的上述调整在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范围内,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因此,在没有证据显示某造船公司对程某的劳动报酬及劳动条件作出不利变更的情况下,程某应当服从某造船公司的工作安排。故程某在收到调岗通知后未至新岗位工作,应属旷工,某造船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及员工管理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劳动合同是静态的书面约定。为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当然有权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不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又确需调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调岗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
② 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也不得有惩罚性或侮辱性;
③ 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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