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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医保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转移

作者:社保管家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7-02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今日起,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将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记者昨日从省人保厅获悉,省人保厅、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明确了四川省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具体流程。

参保 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

    该办法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的现行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也不得重复享受待遇。现在已参加两种医疗保险(含新农合)并存在两个医疗保险关系的,待遇享受可延续至今年年底。2011年开始,各地就不得再参加两个及以上的医疗保险,也不得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医保;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其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或就业地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并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医疗或者就业医保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城镇户籍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有接收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接收单位的,按就业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转接 3个月内到新参保地登记

    流动就业人员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原就业地同险种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农村户籍人员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医疗的,按新农合的规定申请。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地区和跨险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3月内,原则上不设置享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超过3个月的,按新就业地中断缴费的规定执行。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应携带《参保(合)凭证》(第三联)、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卡)等证明材料,在3个月内到新参保地办理登记手续。剩下的程序,由各地医疗保险关系经办机构负责完成。

    《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设计,全国统一。流动就业人员提出中止参保关系时,应到原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参保(合)凭证》。 本报记者 刘友莉
20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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