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哭泣脸):他上班第三天就发生工伤。我们刚赔完工伤,又要赔工资*2。你还要我怎样…要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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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谭某于2010年3月进入成都某建筑公司,入职第三天不幸发生工伤,谭某此后未再上班。双方就 停工留薪期工资 等问题,经成都中院另案确认。
2013年8月,谭某再次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35万余元,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付报酬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仲裁及一审法院均未支持谭某的诉求,本案诉至成都中院。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谭某主张的未付报酬。谭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已经其他生效判决文书予以确认,故不再重复处理;
停工留薪期满后谭某并未提供劳动,也未证明系公司过错导致,故公司无需支付报酬。
关于谭某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因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而非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一年时效的规定。
谭某2010年3月入职公司,公司应该在其入职一个月内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谭某入职3天即发生工伤,公司客观上无法与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留薪期届满后因谭某未提供劳动公司无需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司亦无需支付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中院驳回了谭某的诉求。
案件来源:(2015)成民终字第4847号
律 师 说 法
法院的判决写得有点绕(主要是劳动者要求比较多),我给大家简单总结一下:
1.劳动者没提供劳动,请不要整天想着白拿工资(依法享有的停工留薪期间待遇除外)。
2.由于劳动者入职三天就不幸发生工伤(可能尚在考虑是不是气场不合受伤),(同样不幸的)公司此时也不好追着劳动者签合同。所以这种客观原因导致双方未签合同的,公司不用赔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看到这里,你们是不是深深的松了口气,原来此文只是危言耸听的标题党。
然而,真!不!是!
关于停工留薪期间能否要求二倍工资差额部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否定性规定(部分省份对此有指导意见)。
而我查询到数据显示,成都法院对此争议事项的输出并不稳定。比如在(2017)川0191民初1400号案、(2016)川01民终5926号案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而其他地区部分生效判决中专门阐述了为什么同时支持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 Example ■
“本院认为,公司的主张并无法证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谭某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仅考虑是否劳动者过错导致未签合同,不考虑是否处于停工留薪期)
案号:(2013)江中法劳终字第232号
“停工留薪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也是劳动合同履行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与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二倍工资并不冲突,用人单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号:(2014)株中法民四终字第91号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法应受的惩罚显然不能因劳动者因工受伤而得到免除。因此,上诉人仍应支付被上诉人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号:(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956号
“经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与停工留薪工资二者之间不存在重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不同的法规约束。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号:(2015)漳民终字第1540号
在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非正常、不稳定的特殊状态且因工伤需要治疗、休养的客观因素,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免除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成都地区司法实践尚未统一的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出现因工伤、病假等特殊情形原因脱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征询劳动者何时签订劳动合同(保留告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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