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税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了今年每月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限额为818.16元,超过该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布,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据此计算,成都市2010年每月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限额为818.16元,即:2009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3倍×12%÷12个月=818.16元。
个税怎样缴 算算就知道小赵是成都市武侯区A公司员工,2010年4月,加上基本及岗位工资、伙食补助、月奖、住房补贴等,他的应发工资合计为7000元。此外,每月的住房公积金为95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104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6元、失业保险费13元,那么:
小赵2010年4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合计7000元-工资表上的三费一金合计1093元+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950-818.16)×2倍-2000元=4170.68元。适用2000-5000元
15%税率 ,速算扣除数 125元, 小赵2010年4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4170.68×15%-125=50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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