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9日,袁某入职某矿业公司担任司机。2016年1月,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袁某为某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
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信,以袁某在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本人为被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为由,解除了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袁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该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当支付袁某经济补偿金3400元。因当事人不服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解除袁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入职公司时应当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袁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被公司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据了解,此类纠纷是江西省乃至全国首次出现的新型案例。该案审结后,引发社会热议。建议单位招聘员工时对被录用人员审查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失信被执行人因限制消费可能会影响工作的正常履行。法院通过判决,对老赖们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如果在法院有执行案又不去履行,随时有可能保不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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