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人单位在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的情况下反悔不予录用,且无任何合理解释。劳动者能否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今天又是周四啦!
根据企业常遇到的法务问题
直接以真实案例进行说明
是不是很直白客观勒
最近一期的案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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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白云机械通过猎头公司招聘员工,并于2013年12月28日向辰南出具了《录用通知书》《体检通知书》和《报到通知书》。辰南按照上述各项通知要求进行了体检并与原用人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在辰南按照规定时间前往白云机械报到时,却被告知不予录用。
辰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该案,辰南直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赔偿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工资损失;
(2)白云机械支付辰南体检费38元;
(3)赔付交通费1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白云机械于2013年12月28日向辰南发出《录用通知》、《报到通知》及《体检通知》表明决定录用辰南,报到时间确定为2014年1月13日,并要求辰南提供“上家公司离职证明”,上述行为足以使辰南产生白云机械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
然而,在辰南应白云机械的要求与前一家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后,白云机械又决定不予录用,对此给辰南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自主招录员工并依自身需要可对应聘人员在全面考核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录用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在考核方式、考核途径方面应本着审慎、诚信、合理的原则进行,并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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