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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外注册公司,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作者:社保管家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7-13


基本案情

石小艺系百大投资公司的业务发展部经理,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石小艺在任职期间,自行在外出资设立了晓西贸易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6年1月26日,百大投资公司单方解除了与石小艺的劳动关系。2016年3月2日,石小艺提起仲裁,要求百大投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庭审过程中,百大投资公司明确表示其解除石小艺劳动关系系因石小艺在外有兼职行为。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石小艺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石小艺称上述公司注册成立后其才收到百大投资公司的《员工手册》,之前双方并无约定。二审法院审查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得有任何兼职行为,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明确规定不得在百大投资公司的竞争对手、客户、服务提供商、供应商,以及任何干扰其履行公司职责或者与公司的利益不符的其他公司或者执业机构中任职。


石小艺作为业务发展经理在明知公司有此规定后也未主动汇报,或以主动退股辞去任职等方式进行纠正,其行为也未得到公司的原谅或许可,因此认定石小艺违反公司规定,百大投资公司根据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不当,无需支付石小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忠诚义务不仅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同时也是劳动契约最本质的内容,它一方面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的动机,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劳动者正当行为,忠实维护雇主合法权益而不得损害雇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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