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HR经常面临一个头疼的问题:员工“不辞而别”或不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离开公司,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了?
《劳动合同法》第36至第41条对劳动合同解除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分别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和企业单方解除,并不存在自动解除的情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通知的时间,那么此时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公司如何做才算是真正的解除了劳动合同呢?
1、在《劳动合同》中签订“送达条款”。所谓送达条款,是在劳动合同中特别注明劳动者的“法定通知地址”,用人单位向此地址所送达的一切法律文书,则视为送达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或更换后未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用人单位可按此地址向劳动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一份《催告函》,催告其在几日内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如有特殊情况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据,同时还应告知逾期不返回的后果;对于拒绝签收或者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公司应该完整保存,不得拆封,作为证据保留下来。 2、若未在《劳动合同》中签订“送达条款”,而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按时到岗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与劳动者取得联系,询问相关情况,要求劳动者在限定日期内(结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的时间规定确定)到岗上班。在电话联系的过程当中可以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将劳动者的姓名、旷工的时间、旷工的原因等信息记录下来。如果无法正常取得联系的,可以组织委派专人,到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的居住地了解情况,要求劳动者递交一份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最好是手写的),然后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3、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劳动者仍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此时应通知工会,并按照“规章制度”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然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按照“送达条款”中的“法定通知地址”或其实际居住地址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可以在当地较有影响力的新闻报纸公告送达。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辞而别”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并不导致劳动关系的“自动解除”,要想解除劳动关系并避免相关法律风险,还需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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