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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敬某2013年4月进入C公司任职法务,于2014年1月2日离职。随后,敬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包括二倍工资在内的诸项仲裁请求。
一审庭审中,C公司出示了公司与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但敬某对该份劳动合同真实性提出异议。
合同不是我签的,我不认
C公司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后经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份合同签名不是敬某本人签订。
C公司又向求实鉴定所申请鉴定:公司与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Ⅰ,敬某签字是否为案外人罗某书写;公司与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Ⅱ,罗某签字是否为敬某书写。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劳动合同Ⅰ敬某的签字与罗某样本字迹是同一个人书写;劳动合同Ⅱ罗某的签字与敬某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个人书写。
C公司主张敬某与案外人罗某互签劳动合同,公司已经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义务,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敬某与案外人罗某的劳动合同均由对方代为签订,应视为敬某与案外人罗某互相委托对方作为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代理人,代理人签名的效力及于被代理人,其各自代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C公司已经履行了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关于C公司应向敬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转眼已经施行10年。关于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深有感(教)触(训)。
律 师 说 法
有一类公司是因各种原因未依法签劳动合同而担责。比如误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就无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故意不签合同;确实不知道二倍工资规定,被仲裁后仍一脸茫然;(故意)错误理解,试用期转正后才签订劳动合同;也有公司负责人因为谁谁谁是我“哥们”所以不需要签合同,最终却被“哥们”告上仲裁庭……
可司法实践中还有另一类签了合同却依旧“无辜”担责的公司。比如未要求劳动者当场签署,最终鉴定确认合同非劳动者本人签署;未妥善保管导致合同丢失,被劳动者知晓后索赔;甚至有劳动者“借用”公司保管的劳动合同不予归还,公司有苦说不出……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也要注意,确保劳动者当面签字并注明签署日期;签订后妥善保管合同、及时续签。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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